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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5號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行為,提高項目建設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進度和質量,控制項目投資,促進廉政建設,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yè)化的管理單位(即代建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和保證施工安全,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建設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 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上且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非經(jīng)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行代建制:

          (一)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辦公業(yè)務用房等建設項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yè)項目;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領域項目。

          生態(tài)環(huán)境治理、交通運輸、農(nóng)林水利、市政設施等領域的項目以及其他非經(jīng)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鼓勵實行代建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指導、協(xié)調(diào)和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代建項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有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工程咨詢甲級、工程設計甲級、工程監(jiān)理甲級、施工總承包壹級、房地產(chǎn)開發(fā)壹級中的一項或者多項資質(資信);

          (三)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項目負責人。

          第六條 代建單位在代建期限內(nèi)行使建設單位相關權利、代行建設單位相關職責,負責項目實施的組織、協(xié)調(diào)、管理等工作,具體負責下列事項:

          (一)依據(jù)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報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

          (二)組織開展項目勘察、設計、監(jiān)理、造價咨詢等相關工程服務和施工以及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招標,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

          (三)辦理規(guī)劃、節(jié)能、環(huán)保、消防、人防、園林、施工、市政、設計變更、概算調(diào)整等有關事項報批手續(xù);

          (四)督促項目各參建單位加強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chǎn)管理;

          (五)配合建設單位按照項目進度申報財政資金,并按月向發(fā)展改革、財政部門報送工程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

          (六)組織工程驗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向建設單位辦理項目實體移交手續(xù);

          (七)辦理工程結算、協(xié)助建設單位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八)整理匯編并移交有關項目資料;

          (九)做好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服務工作;

          (十)依據(jù)代建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代建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圍標、串標等手段謀取中標;

          (二)將代建業(yè)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三)與建設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四)在所代建的項目中承擔勘察、設計、監(jiān)理、造價咨詢、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或者與以上單位有隸屬關系及其他直接利益關系;

          (五)與勘察、設計、監(jiān)理、造價咨詢、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損害建設單位利益;

          (六)擅自調(diào)整建設內(nèi)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及代建管理目標;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條 代建單位應當配備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進駐項目現(xiàn)場,并明確項目負責人。

          代建單位現(xiàn)場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代建管理期間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索取回扣;

          (二)對發(fā)現(xiàn)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進度、概算控制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糾正;

          (三)項目負責人同時承擔2個以上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四)泄露與代建項目有關的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

          第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質量安全等法定義務和責任,并具體負責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報項目建議書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負責建設資金籌措、用地手續(xù)的辦理;

          (三)在建設工程及其他工程服務采購、招標前,完成代建單位招標工作;

          (四)提出項目建設需求;

          (五)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資料;

          (六)監(jiān)督代建單位工作,參與代建項目的后評價;

          (七)按照相關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代建制相關政策文件,確定對代建單位的獎罰考核指標,擬定標準招標文件和代建合同格式文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明確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批復實行代建制的,應當開展下列工作:

          (一)審查建設單位的代建招標文件及代建合同,并進行備案;

          (二)監(jiān)督建設單位招標選定代建單位;

          (三)監(jiān)督檢查代建項目的實施,制止、糾正有關違法行為,或者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四)對代建項目進行后評價。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選定后,由建設單位和代建單位簽訂合同。合同應當包含代建項目的建設標準、工程質量、工程進度、投資目標、安全管理及獎罰等內(nèi)容。

          代建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履約擔保,具體比例在代建合同中約定。

          第十二條 項目初步設計應當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規(guī)模進行限額設計,并報相關行業(yè)管理部門審批。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組織建設,并按照合同約定控制投資,確保投資不超過初步設計概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變更初步設計或者調(diào)整概算的,應當由代建單位組織相關單位研究提出具體方案,經(jīng)建設單位審查同意后,按照原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的審批程序報批:

          (一)發(fā)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二)國家重大政策調(diào)整;

          (三)因受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造成重大技術方案調(diào)整。

          第十三條 設計、施工等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要求的,代建單位應當組織工程項目相關單位會商,提出合理方案建議,報建設單位批準。

          為更好實現(xiàn)項目功能目標或者同樣能滿足功能目標有更低成本方案替代原設計的,代建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優(yōu)化方案建議,報建設單位批準。

          第十四條 代建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以及代建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nèi)協(xié)助建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辦理工程結算審批事宜。

          第十五條 工程服務、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相關單位向代建單位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經(jīng)代建單位初審、建設單位復審后,建設單位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程序辦理支付,并將支付情況抄送代建單位。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當協(xié)助建設單位執(zhí)行國家和省的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對代建項目單獨核算,并保證項目資料的真實、完整。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jù)代建模式、代建服務內(nèi)容支付代建服務費。代建服務費在項目估算總投資中單獨列支。已經(jīng)列支代建服務費的,不得另行計取項目建設管理費。

          代建服務收費指導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在建設標準、工程質量、工程進度、投資控制等方面符合省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規(guī)定的獎勵條件的,可以按照不高于代建服務費10%的比例對代建單位實行獎勵,獎勵開支計入建設成本,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因代建單位原因造成項目決算資金超出投資概算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對代建單位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資金撥付,并對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應當實行代建制而未實行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反項目代建合同約定,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的;

          (三)與項目代建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guī)定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之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再批準設立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實施機構;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jīng)批準設立了的,鼓勵逐步采取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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