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上午,新華山銅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汪建林因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洗錢罪一案,在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汪建林在擔任新華山銅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期間,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576萬元、新加坡幣2萬元,折合人民幣共計585.985萬元;被告人汪建林在履行職責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合計27797.7307萬元;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汪建林為掩飾、隱瞞其收受的贓款現(xiàn)金,多次通過他人微信、銀行賬戶轉賬到本人銀行賬戶進行理財?shù)?再用受賄所得以現(xiàn)金方式歸還他人,共計32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建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履職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掩飾隱瞞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虛設債權債務轉移資金,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汪建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并就自己的主張出示了證據(jù),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被告人汪建林當庭亦表示認罪認罰,本案將擇期宣判。
近三百名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旁聽了庭審。
銅官區(qū)法院20240731 15:35
3月10日,銅官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新華山銅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牧應勝涉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牧應勝在擔任新華山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期間,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對施工單位昌益公司的承包經營行為疏于監(jiān)管,導致新華山公司砂石礦產資源被昌益公司大量非法開采銷售,造成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數(shù)額達人民幣2.1億余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依法應當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合議庭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認真聽取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充分保障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等過程,最終被告人牧應勝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此次庭審組織國家電網、工商銀行等80余名工作人員參與旁聽。本案將擇期宣判。
銅官區(qū)法院20250311 15:57
4月18日,銅官區(qū)法院公開宣判新華山銅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牧應勝國有公司人員失職一案。被告人牧應勝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牧應勝身為國有公司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綜合被告人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yè)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銅官區(qū)法院20250421 16:03